建筑工程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

  •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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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由此可见,建筑工程承包方在一定程度内对建筑工程进行分包是被许可的,但前提是得到发包方的同意,以及分包方有合格资质且不能将建筑主体结构施工进行分包。

在实践中,往往会有建筑工程承包方将自己承包的建筑工程全部分包出去,对这种情形,法律进行了规制。根据最新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一款:“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承包方违法分包建筑工程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上海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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