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的认定

  •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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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是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它与工程款的结算、工程保修期的起算、是否存在工期违约等事项均存有紧密联系。

今天,我们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以及最高院一起案例,与大家探讨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存在争议时的两个常见争议点:一是存在多份验收合格报告的,如何确定竣工日期;二是工程竣工备案的效力。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299号

案件情况简述

2007年2月9日和12日,山东锦沧公司(发包方)与济南二建公司(承包方)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济南二建公司总承包锦沧公司开发的福润康城1#楼工程,2#楼及地下车库工程,案涉工程于2007年3月1日开工,2008年3月15日签订的《工程会议纪要》,将1#楼原合同工期调整为竣工日期2008年7月31日,2008年12月19日1#楼竣工并达到验收条件;2009年4月13日,山东锦沧、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济南二建四方作出的1#楼工程的二次竣工验收报告,也完成了工程竣工备案。

案件争议事实
最高院裁判观点

1.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时间有争议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本案中,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1#楼存在两份竣工验收报告,2008年12月20日的竣工验收报告与2009年4月13日的竣工验收报告,两份竣工验收报告所载明的工程验收项目数量不同,说明两次验收内容并不相同,即第一次竣工验收后,1#楼仍有部分工程项目未予验收,第一次竣工验收报告未包含全部工程项目内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对工程的整体验收,故确认1#楼的竣工日期应以后一次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且该时间与《竣工验收备案单》载明的竣工时间一致,故二审认定1#楼的竣工日期为2009年4月13日并无不当。

2.关于济南二建(承包方)提出1#楼的第二次竣工验收报告是为配合山东锦沧(发包方)在纠正完工程超规划等违法事宜后完成备案而作出的问题。

首先,根据2008年3月15日山东锦沧与济南二建签订的《工程会议纪要》,双方已对1#楼工程违法被责令停工的问题进行了协商处理,并相应顺延了工期。

其次,两次竣工验收报告的验收项目数量不同,第一次竣工验收报告未包含全部工程项目内容,二审法院未调取山东锦沧纠正违法行为期限的证据不影响案涉工程竣工日期的确认。

此外,2009年4月13日虽是1#楼工程的政府备案时间,但也是山东锦沧(发包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济南二建(承包方)四方作出的1#楼工程的二次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二审法院以此时间确认1#楼的竣工日期并无不当。

判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的再审申请。

裁判观点分析

从上述案例可知,最高院认为建设工程竣工合格的验收应是针对工程的整体而言。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竣工验收是建立在分阶段验收的基础之上,实务中已完成验收的项目在工程整体完成时不再重新验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某项工程存在多个能够分割的分部工程时,应以最后完成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日期,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

另外,案中提到的验收备案日期,也是在实务中经常被提及的时间节点,当事人经常会以竣工验收备案表记载的日期作为验收合格日期。虽然本案中并无详细论述,但结合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申2097号案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竣工验收备案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由此可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并不对工程质量及完成情况进行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不是验收合格的认定标准,竣工验收备案记载的日期也不等同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确认合格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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