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竣工后试验”对于“缺陷责任期”的影响

  • 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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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为检验竣工项目能否满足“发包人要求”中的产能标准、性能标准等发包人建设目的,部分工程总承包合同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设置“竣工后试验”环节。因“竣工后试验”环节中承包人对于不能满足指标要求的部分仍具有修补义务,以达到合同约定要求,仍属于合同履行环节,因此部分观点认为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应自“竣工后试验”实现合同约定运行期限、标准后开始起算。与之相应的“质保金”的返还期限亦应当顺延。

对于该种观点是否正确,今天坤略律师事务所基建地产法律事务部就结合审判实践中的案例,和您聊一聊工程总承包“竣工后试验”是否影响“缺陷责任期”起算的问题。


参考案例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豫03民终3606号 上诉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三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述

2017年4月28日,二三建设公司与昌盛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一份,约定二三建设公司承建河南孟津金彭车业12.72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约定固定单价为2.37元/瓦,工程预估总价款为30146400元。《总承包合同》对工程承包范围、计价原则、工程款支付、验收程序、质量标准、违约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均进行了约定。

2017年10月二三建设公司与昌盛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固定单价变更为2.44元/瓦,合同总价相应变更为31036800元。合同签订后,二三建设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7年10月12日,涉案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

2017年11月14日,二三建设公司将涉案工程交付昌盛公司。昌盛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19216650元。

关于质量保证金,双方在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14.3.5中约定为: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本项目质保期的第12个月后,运行无质量问题,在承包人方提交下列单据(A、支付申请函;B、最终验收证书;C、相应金额的收据)并经发包人审核无误后10日内,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相应的质保金,承包人承诺收到款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相应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后因工程款(含质量保证金)支付问题二三建设公司提起诉讼。本案二审由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二审法院)进行审理。二审审理中,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为:质量保证金是否符合支付条件。对于该争议焦点,发包人昌盛公司主张,二三建设公司施工项目未通过性能验收,存在诸多消缺事项未完成,工程尚未通过竣工后试验验收,尚未进入质保期,未达到质量保证款的支付条件。

对此,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质量保证款,涉案合同约定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涉案项目于2017年10月25日竣工验收,质保期于2018年10月24日届满,故昌盛公司关于质量保证款支付条件未达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最终,二审人民法院依据前述论断作出相应裁判。

案件分析

通过本案我们看到,二审人民法院并未支持承包人关于“工程尚未通过竣工后试验验收,尚未进入质保期(缺陷责任期),未达到质量保证款的支付条件”的主张。但对于相关原因并未详细论述,因对案件审理过程无详细了解,因此对与案件结果不作评论。但就本案反映出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深入探讨。

对于“缺陷责任期”是否应从“竣工后试验”合格之日起起算,我们认为在未进行特被约定的情况,下不应当如此计算。

首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而“竣工后试验”是竣工验收后方才进行。因此,“从竣工后试验合格之日起起算缺陷责任期”的观点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向冲突;

其次,《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12.4.1约定:“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也由此可见,住建管理部门也秉持着“竣工后试验”合格并非缺陷责任期起算的前提的观点。

如是看,是不是“竣工后试验”对于“缺陷责任期”就不产生任何影响呢?也不尽然。

首先,“缺陷责任期”中的缺陷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指的是:“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因此,对于不符合承包合同约定事项,仍可设置缺陷责任期。

再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属于管理性规范,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点的约定,不当然无效。并且《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11.2 也载明:“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并未禁止双方当事人通过专用合同条件进行约定。

综上,因“缺陷责任期”涉及质保金返还的问题,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缺陷责任期”与“竣工后试验”的关系,并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准确约定,避免因脆导致纠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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