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2年12月15日
二、裁判摘要
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简要案情
2004年10月15日,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森公司)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中约定由南通二建承建恒森公司发包的吴江恒森国际广场全部土建工程。涉案工程于2005年7月20日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恒森公司将其中建筑面积22275平方米的房屋出租,承租人在屋顶场地中央打螺丝孔安装照明灯4盏。
经鉴定确定:1、屋面构造做法不符合原设计图纸要求,屋面渗漏范围包括伸缩缝、部分落水管道、出屋面排气管及局部屋面板;2、局部修复方案不能保证屋面渗漏问题彻底有效解决(主要指局部维修施工带来其余部位的渗漏),建议将原防水层全面铲除,重做屋面防水层;3、屋面4处路灯基座,一处路灯基座位置现有防水层存在局部破损现象,但对屋面防水层整体防水功能的影响程度无法判断。
南通二建2006年起诉支付工程余款、恒森公司反诉赔偿屋面渗漏重作损失,对于屋面渗漏质量问题,南通二建应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
四、裁判意见
(一)一审法院意见
1、关于屋面渗漏原因。结合鉴定意见及现场情况,应确认屋面渗漏系南通二建未按原设计图纸施工导致隐患及承租人擅自安装路灯破坏防水层两方面因素所致,其中未按设计图纸施工为主要原因,路灯破坏防水层为局部和次要原因。
2、关于屋面渗漏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问题。因现有屋面板构造做法与原设计不符,存在质量隐患,局部修复方案不能保证屋面渗漏问题得到彻底解决,还会因维修施工带来其余部位的渗漏;况且,南通二建因偷工减料造成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是全面性而非局部性的问题。鉴定结论建议将原防水层全面铲除,重做屋面防水层,并由此出具全面设计方案。因此,可以认定全面设计方案宜作为彻底解决本案屋面渗漏的修复方案。
(二)二审法院意见
1、屋面广泛性渗漏属客观存在并已经法院确认的事实,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均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故南通二建根据验收合格抗辩屋面广泛性渗漏,其理由不能成立。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而认为其只应承担保修责任而不应重作的问题,同样不能成立。因为该条例是管理性规范,而本案屋面渗漏主要系南通二建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而形成,其交付的屋面本身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已对恒森公司形成仅保修无法救济的损害,故本案裁判的基本依据为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而非该条例,根据法律位阶关系,该条例在本案中只作参考。本案中屋面渗漏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应按谁造成、谁承担的原则处理,这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的。
2、鉴定结论认为原设计方案与屋面渗漏不存在因果关系,屋面渗漏的质量问题在于南通二建偷工减料、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故应按全面设计方案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因施工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方理应承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屋面所做的工序进行了明确约定,然南通二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减少多道工序,尤其是缺少对防水起重要作用的2.0厚聚合物水泥基弹性防水涂料层,其交付的屋面不符合约定要求,导致屋面渗漏,其理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五、结论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即自动进入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关于保修义务如何履行?保修方式是什么?局部修复还是全面重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没有详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见,保修义务的承担方式包括修理、返工或改建,具体适用何种保修方式,应视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而定。如果修理能把质量问题修复,则使用修理方式;如果修理不好,那就考虑返工方式;如果返工还解决不了,就使用改建方式。
竣工验收合格是工程交付使用的前提条件,仅能证明竣工验收当时的工程质量合格,不等于质量问题永远不会出现。对于本案而言,屋顶渗漏质量问题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修范围,且在保修期间被发现,鉴定结论认为屋面渗漏主要原因是南通二建未按原设计图纸施工,鉴定结论直接建议将原防水层全面铲除,重做(即返工)屋面防水层。在没有证据推翻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一审、二审法院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判决南通二建履行主要保修义务,保修方式为返工,判决方向正确,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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