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单位是否需要对包工头(挂靠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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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挂靠现象普遍存在,对于包工头而言,其不仅对整个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甚至还可能参与工程施工,可见其自身也存在着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导致伤亡的情形,那么对于包工头(挂靠人)本人因上述原因发生伤亡的,其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下面小编结合最高院(2021)最高法行再1号判例进行分析。
    案情介绍:
    2016年3月,朱某与甲公司签订《某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后朱某又与甲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甲公司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户名为陆某;同年8月,朱某又与梁某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两份合同所指向的建筑工程为同一工程,梁某为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工人工资由梁某与朱某结算。施工现场大门、施工标志牌等多处设施的醒目位置,均标注该工程的承建单位为甲公司。2017年6月,梁某与陆某接到住建部门的检查通知后,在与工地其他人员在工地出租屋内等待检查施工情况时,梁某猝死。
    事后,梁某的妻子以梁某为甲公司职工,且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死亡为由向属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后该人社局认定梁某死亡属视同因工死亡,且在《视同工亡认定书》中将用人单位写为承包人“某公司”的名称。另查明,某公司为该工程项目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30人,未附人员名单。本案各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分歧主要在于甲公司是否应当对梁某死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院观点:
    1.甲公司应否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最高院认为本案证据能够证实,甲公司实际以承建单位名义办理了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手续,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施工管理。甲公司知道且应当知道朱某又与梁某另行签订施工合同,不但未提出异议或者主张解除之前的施工合同,反而配合梁某以甲公司名义施工,并委派工作人员参与现场施工管理并约定经手工人工资。甲公司与梁某之间虽未直接签订转包合同,但其允许梁某利用其资质并挂靠施工,可以视为两者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转包关系,甲公司可以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而且,就朱某、甲公司、梁某三者之间形成的施工法律关系而言,由甲公司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的精神,亦在上述规定的扩张解释边界之内。
    2.甲公司应否承担梁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认为,即使甲公司与梁某之间存在项目转包或者挂靠关系,但相关法律规范仅规定“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或者“包工头”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甲公司才可能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梁某作为“包工头”,而非其“招用的劳动者”或“聘用的职工”,其因工伤亡不应由甲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院认为,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应当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首先,建设工程领域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其违法转包、分包项目上因工伤亡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并不以存在法律上劳动关系或事实上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点的规定,认定工伤保险责任或用工主体责任,已经不以存在法律上劳动关系为必要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能否进行工伤认定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不存在绝对的对应关系。
    其次,将“包工头”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符合建筑工程领域工伤保险发展方向。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因此,为包括“包工头”在内的所有劳动者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符合建筑工程领域工伤保险制度发展方向。
    再次,将“包工头”纳入工伤保险对象范围,符合“应保尽保”的工伤保险制度立法目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该条强调的“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并未排除个体工商户、“包工头”等特殊的用工主体自身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最后,“包工头”违法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与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之间并不冲突。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包工头”违法承揽工程违反建筑领域法律规范,而否定其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承包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和资质承包建设项目,又由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主体实际施工,从违法转包、分包或者挂靠中获取利益,由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符合公平正义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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