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前的接触不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有效。
| 规则适用 |
本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过谈判并签订了“标前协议”,但该等协议的内容没有投标方案的约定,且关于投标价格等条款亦不明确。结合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考虑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目的、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等,进而认定“标前协议”并未影响中标结果,因此,案涉工程中标有效,中标合同有效。
对于存在“标前协议”的案件,不能简单地推定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过谈判或签订过具备施工合同实质要件的文件即否定中标后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考量的核心点在于该等谈判或签约的行为是否影响了中标结果,只有在影响中标结果时,才会导致中标无效及中标后签订的施工合同亦无效。同时,还要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经发包人同意的非主体工程的分包合同有效。
| 规则适用 |
本规则适用的前提是案涉工程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即: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在上述前提下,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单位将案涉工程中非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不属于违法分包情形,分包合同有效。如存在上述四种情形的任意一种情形,即使经发包人的同意,因属于违法分包行为,也会导致分包合同无效。
纯民营资本投资不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项目无须招标。
| 规则适用 |
本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准确判断案涉工程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严格限定而不得随意扩大其范围,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或根据其授权颁布实施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对于纯民营资本投资且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一般不应认定为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对于该规则的准确适用,有利于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权益,以免因合同被认定无效从而造成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不必要的损失。
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合同签署即有效。
| 规则适用 |
本规则适用的前提是案涉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并准确判断案涉合同是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准确判断案涉合同是否存在法定应当认定无效的情形。若案涉工程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或存在法定应当认定无效的情形,即使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仍然无效。
中标合同签订后双方签署的没有改变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有效。
| 规则适用 |
本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准确判断补充协议是否与中标合同有实质性抵触,是否对于中标合同进行了实质性变更。若未对中标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该补充协议有效。实务中存在因对补充协议条文本身未准确分析与理解而使中标合同及补充协议被错误地认定无效的情形。因此,对该规则的深刻理解与准确适用十分重要,准确适用该规则有利于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权益,以免因合同被认定无效而造成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不必要的损失。
中标合同签订后签署的能够保障双方利益的补充协议即便改变了原合同内容也合法有效。
| 规则适用 |
本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准确判断补充协议中标备案合同的约定的变更,是不是双方当事人为了保障各方权利协商一致的结果。根据案涉工程实际情况,如认定此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了保障各方权利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当事人也都签字盖章,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
确定中标人前双方就价格方案进行谈判的中标无效;数份合同均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按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工程价款。
| 规则适用 |
本规则的适用前提是案涉工程采取招投标形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这一前提下,即需要遵守《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如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因该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中标无效,中标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均无效。根据该规则,对于采取招投标形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与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则,以免出现违反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该规则也提醒招投标双方,对于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程序的项目,可以不采取招投标形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免因为未深刻理解法律规定,出现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而导致合同无效。
中标之前先行施工又签署合同的属于“先定后招”的无效合同。
| 规则适用 |
本规则的适用前提是案涉工程采取招投标形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和投标人就签订合同、进场施工或招标价格、招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存在“先定后招、明招暗定”的情形。该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等强制性规定,中标无效,中标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均无效。根据该规则,对于依法应当进行招投标程序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免出现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署的相关合同均无效,出借资质方未实际施工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 规则适用 |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为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招投标,中标后再交由实际施工人具体施工,此种情形下,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此外,在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签订施工合同,案涉工程从联系、投标到施工以及结算等均由实际施工人单独完成,被借用资质的施工企业仅收取管理费,未进行实际施工的情形下,被借用资质的施工企业以案涉工程的施工主体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中,作为实际施工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在承包人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价款的诉讼中,有权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以原告身份,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作为被告启动新的诉讼。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的,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 规则适用 |
本规则适用的前提是承包人应具有承包案涉工程的相应资质,如承包人不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的,因现行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禁止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此外,如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以前,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该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效力的认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1982年7月1日起施行的《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1989年8月1日施行的建设部《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等级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进行承包活动,不得越级承包工程。”1991年12月1日施行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者未经批准越级、超范围承包。”依据上述规定,《合同法》实施前的法律及相关规定禁止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其后《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禁止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因此,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法》实施前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的,所签订的合同亦无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签署的合同无效。
| 规则适用 |
本规则适用的前提是确认发包人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若未办理上述手续,则因违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该规则,发包人在对工程进行发包前应确认已办理完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手续,避免工程因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规避了国家对规划体系、工程质量等问题的监管,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无效。
发包人肢解工程发包签署的合同无效。
| 规则适用 |
本规则适用的前提是确认发包人是否将案涉工程肢解发包。若根据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事实确定发包人存在将建设工程肢解分包的情形,则因发包人将案涉工程的肢解发包,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案涉施工合同应为无效。根据该裁判规则,实务中,发包人应准确理解并掌握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出现因不理解相关禁止性规定,出现肢解分包的情形,导致合同无效,从而损害自身权益。
上海工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