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涉及劳务的如欠款合同、承诺书、各类合同等,如果涉及建设工程的,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劳务合同纠纷在《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均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来确定法院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但如果劳务合同或劳务内容及其他性质、其他名目的合同,如欠款合同、承诺书、合作协议、合同书等,涉及建设工程的,则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3、在确定法院管辖地时,法院不受原告起诉的案由限制,而从案件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性质来做本质判断。如原告虽起诉是劳务合同纠纷,但法院认为案件涉及建设工程,法院有权直接作出裁定直接移送至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案件涉及建设工程,按照专属管辖进行处理,因此,即使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有权直接介入管辖权审查并据此作出是否移送的裁定。
法院一旦依职权作出移送管辖的裁定,则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
5、如果管辖移送裁定,是经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作出的,则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
参考案例裁判:
1、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8008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方春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航天万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装修劳务费等合计1559096.61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航天万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9月份,原告方春胜承包了被告航天万源公司转包的,关于中国运载火箭天津1**号协调办公楼的室外装修,另外还有一些装修洽商、维修工作,大约2010年6月底主体完工,被告航天万源公司一直拖欠装修劳务费等欠款.........。
被告航天万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案由虽为劳务合同纠纷,但本案实际系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案装饰装修工程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故本院没有管辖权。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处理。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辖终409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文革与贵州林达公司签订《劳务班组绩效协议》,合同中约定的劳务作业是建设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本案并非一般的劳务合同纠纷,而是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当比照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由,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中,案涉施工地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
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7民初172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书辉虽以劳务合同纠纷起诉,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相关证据可知,涉案工程为北京景山学校朝阳学校教工活动中心改造工程,该工程系郭书辉从他人处分包,郭书辉装修包工包料,根据双方权利义务主要内容,本案案由实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对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张国利虽未提出管辖异议,并曾应诉答辩,但本案属于专属管辖范畴,故不适用应诉管辖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不能取得对本案的管辖权。
综上所述,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7604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坤诚伟业公司(承包人)与河北天平(分包人)签订合同,合同名称为《北京坤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载明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为承包方和分包方,合同写明分包工程名称:电解分厂物料清理、破碎及真空抬包浇筑,堆栈打料劳务项目。工程地点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工业园区。综合合同条款及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分析,案涉合同系劳务分包合同,双方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法应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关于管辖的规定。双方在合同中对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本案应将案件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5、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辖终151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了发生争议,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该约定管辖条款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约定管辖条款应属无效。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一审法院关于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认定以及驳回翔宇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的处理结果均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3663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6、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辖终275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升文系依据其与焦瑞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焦瑞福给付刘升文工程款等,故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故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焦瑞福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7、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7民初521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建伟称江苏省建作为总包方,将大兴区庞各庄2号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部分分包给国英公司,国英公司与刘建伟签订了《承包协议》,将某号楼二层以上的木工安装作业及车库的拆模作业承包给了刘建伟,案涉工程完工后,因国英公司未给付工程款,刘建伟诉至本院,要求国英公司给付工程款34万元,故本案案由应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为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故本案国英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虽不成立,但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国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8、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24734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能够认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原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标的物位于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央子镇,属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金都华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9、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965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赵尧刚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等表明,双方不是劳务合同纠纷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施工工程位于河北省遵化市,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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