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节选的验收后方可使用的相关规范
1、《城市房地产土地管理法》第27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综上所述,大量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现实中建筑工程使用的问题
在建筑实务中,存在大量的未经过验收而发包人使用建设工程的情形,他们有的是为了拖延付款期限和逃避付款义务而不进行竣工验收,有的是因为紧急需要使用建设工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对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可知,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未经过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会丧失以工程质量为由对抗承包人的权利,并从中也可印证发包人是明知建设工程必须经过验收才能认定质量合格。
如果发包人擅自使用,说明其认为使用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是合格的,或者是虽然认为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但自身愿意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如果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性和使用性造成根本性或者全局性的影响,根本违反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故此种情况下,认定发包人擅自使用即丧失了救济的权利,对发包人而言是显示公平的。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中的“擅自使用”应指的是未经竣工验收即使用,而非指在未经承包人的同意的情形下使用建设工程,即使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使用建设工程但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发包人亦属于擅自使用,而且其中的“使用”应指的是发包人基于间续不断地使用目的,并根据建筑工程的性质或功能进行利用。
四、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后果
1、发包人在未经验收的情形下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可能会对应付工程款以及相应利息的计算有影响。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擅自使用之日可认定为工程的实际交付之日。
如果合同双方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擅自使用之日为发包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
因此,相应的应付工程款利息也应从擅自使用之日起算。
2、发包人在未经验收的情形下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可能丧失了以工程质量为由拒付工程款以及对抗承包人的权利,但是发包人能够证明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除外。
结 语
综上所述,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使用建设工程,这样既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广大群众的安全。上海工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