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设计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

  •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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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6条的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即为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生效,全面继承了《合同法》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其中第807条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鉴于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的司法实务中,存在大量建设工程合同违法分包导致实际参与施工的劳务人员薪资无法结算的情况。

故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其中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可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亦可享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范围。
但目前司法实务中,施工图纸的设计人所收取的设计费是否能够享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仍属于未有明确法律规定的空白区域,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论。

第一种理论认为:从文义解释角度,承包是指从发包人处承接建设工程具体施工项目的活动,而承包人是指具体实施施工行为的单位,而图纸设计一般是在具体施工行为进行前的准备活动。

故如将“设计人”解释为包含在“承包人”涵盖范围内,则存在类推解释的可能,不被法律解释方式所许可;故由发包人委托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人,其与发包人之间因设计委托合同所建立的合同之债,并不是具体施工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不能享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二种理论认为:建设工程图纸的设计活动亦属于广义的“承包行为”。

即整个施工行为包含:建设工程招投标或商业磋商、图纸设计、施工材料准备、具体施工行为、竣工验收行为。

故在以上行为过程中,接受发包人委托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当视为承包人,享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结 语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建设工程合同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因违法转包、分包等情况所导致的建设工程项目价款结算及支付困境。

由于承包、转包、分包行为不合法,常常导致参与建设工程施工的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薪资无法保障,进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而如果按照第二种解释方法,这享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群体将扩大至设计人员、原材料供货商、商业谈判辅助机构、竣工验收鉴定单位等高知识水平、高收入人群,有违《民法典》第807条的立法本意,故不应当成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仍应当限制于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范围内。上海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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