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中,受市场供需关系、商品混凝土自身成本等因素影响,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层出不穷,其中又以质量纠纷案件为典型代表,而混凝土的质量是控制建设工程质量的核心要素,面对纷繁复杂的混凝土质量争议,厘清该等纠纷产生的原因、责任划分,对预防和解决该等纠纷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实务视角,针对混凝土裂缝的具体情况,明晰混凝土质量纠纷的解决方法,以期为混凝土质量纠纷争议解决提供帮助。
案情回顾:
就在2021年元旦,笔者接到咨询,其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混凝土大面积裂缝,需要通过加厚混凝土进行修补,造成直接损失至少30余万。
事情发生后,他们立刻找到预拌混凝土供应商进行协商,但最后供应商还是以预拌混凝土不存在质量问题拒不赔偿,于是求助我们。
根据我们以往研究过的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得出结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司法鉴定报告》是真正的“证据之王”,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和裁判结果。
司法鉴定申请的本质应当是一项举证责任,举证义务人逾期不申请鉴定的,视为举证人放弃举证。
所以,对于建设工程专业律师而言,我们并不能盲目诉讼,否则可能劳民伤财,更可能是资敌行为,我们面临的重大问题应该是去如何确定鉴定方向。
结合我们对混凝土鉴定的了解,通常鉴定机构是对混凝土构件进行的鉴定,因为纠纷发生时,预拌混凝土已经变成了构件,已经没有了预拌混凝土的样品,所以只能对现有构件进行鉴定。
但混凝土裂缝问题不仅仅可能是本身的质量问题,施工质量也可能会影响混凝土质量,施工质量包括环境、温度、浇筑、振捣、保养等多种因素,都可能是导致混凝土裂缝的原因;如果上述因素的出现会影响到构件的质量;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在鉴定中也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
因此,普通的鉴定都不能区分是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还是施工质量造成的混凝土裂缝问题。
基于此种变化,我们利用定向变量的方法大胆假设,即使预拌混凝土凝固成为砼,但是混凝土的配合比及骨料的质量在施工过程中是无法改变的,如果是预拌混凝土骨料和配合比出现问题,那么预拌混凝土供应商的责任就无处可逃,希望能够以此找出突破口,找回证据,还原事实,挽回损失。
1、西南交大质量鉴定中心重点是对构建本身的物理特性进行检测,包括抗压、使用寿命等,可以对构建的配合比进行实验性分析,但仅用于研究,目前尚处于探索中,不具有效力性。
2、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可以对混凝土裂缝形成的直接原因进行分析,并制定维修维护方案;他们都不能对构件的配合比进行分析,四川就没有人可以做。
通过构件的分析,无法直接结论到混凝土质量,是否是裂缝的直接原因。还有有关返工方案,可以区别受力性结构和非受力性结构区别对待处理,设计方案。
3、四川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无法对凝固后的混凝土进行配合比及骨材质量检验,只能通过取样检测混凝土总体碱含量来推算混凝土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同样只能得出检验结果,无法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意见。
4、现有案例、网络检索均没有找到相关可以参考的判例、文献。
法律分析:
第一、由于混凝土凝固具有不可逆性。预拌混凝土成型后,其骨材包括砂石、泥浆、外加剂等均已混合,无法分离还原进行质量分析。
第二、现有科学手段无法准确鉴定出砼裂缝与混凝土质量的直接关联性。砼裂缝大致分为两大类——结构性裂缝和非结构性裂缝,前者是因外力荷载过大而引起的结构性变化,后者则可能因为干缩湿胀和不均匀、沉降、温差、养护、振捣、骨材质量、含碱量、配合比等多种因素造成,因此目前尚无法准确分析砼裂缝是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
第三、对于成砼后的混凝土中配合比和骨材的鉴定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鉴定机构无法出具印有国家检验章的见鉴定报告,只能做出科研检验结果,其法律效力待定;也是目前在该类纠纷中唯一法律上具有可追溯性的手段。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掌握的材料,目前建筑检测领域、司法界,没有对混凝土构件中配合比的鉴定、检测项目,也不具备通过配合比的检测得出与混凝土构件裂缝之间关联性的结论。
法律建议:
尽管努力后的结果不尽人意,但是定向变量的分析方法却不失为一个可行的鉴定方向,只不过现有的科学手段无法达到统一的鉴定标准罢了。
同时,我们再次强调,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在混泥土质量问题因素无法鉴定的情况下,除了合同约定和签字确认外,判定的依据大都停留在双方交货时,是否尽到各自的检验义务。
因此,施工方在生产过程中,一定要固定熟悉混凝土相关知识的专人负责对接混凝土专项事宜,包括合同签订、预定、浇筑中的接洽、取样、异议处理等等;做到反应快、证据足;尤其是在实施工艺的异议期,要求混凝土供应方在合理期限内对混凝土施工方施工的浇筑、养护等是否提出异议,对于后期责任的划分都有所帮助。上海工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