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罚款的约定不属于结算和清算条款,罚款的性质应认定为违约金

  •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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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结算条款  违约金
【案例索引】
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94号】
【再审事实与理由】
关于中铁二公司在施工期间因违章施工所致罚款121万元,根据《经营承包合同》对工程价款中罚款如何进行结算的明确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的规定,应当由中铁二公司自行承担。原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判令华通公司承担30%的罚款,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对罚款的事实认定和判令双方按比例承担是否正确。华通公司与中铁二公司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合同中有关罚款承担的约定条款亦无效。《经营承包合同》中双方关于罚款的约定不属于结算和清算条款,华通公司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的理由不能成立。罚款的性质应认定为发包方对施工方主张的违约金,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原审判决考虑到华通公司与中铁二公司双方对《经营承包合同》无效均存在一定过错,确定该笔罚款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确定的分担比例及数额并无不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上海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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