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行使诉权,应提供证据证明符合法律规定限定的条件

  •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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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实际施工人  合同相对性原则 上海工程律师

【案例索引】
尹宏、袁小彬与青海庆田矿业有限公司、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团鱼山露天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144号】
【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保护了被上诉人的非法利益,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1、一审法院已查明团鱼山煤矿存在违法发包工程的事实,却免除了违法发包人的民事责任,违背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2、能源公司、团鱼山煤矿从违法行为中获得巨额经济利益,也是合同无效导致尹宏、袁小彬承受巨大损失的最终受益者,应当承担欠付工程款的连带支付责任。能源公司已经承认从尹宏、袁小彬土石方剥离工程的煤炭销售中收入3558万元,同时,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强令停工后,尹宏、袁小彬已开采的数万吨煤和己剥离土石方的露天煤矿被团鱼山煤矿无偿占有,并在此后的几年中由能源公司、团鱼山煤矿陆续销售,能源公司、团鱼山煤矿获得了巨额经济利益。3、能源公司、团鱼山煤矿销售煤款3558万元,除支付给庆田公司1700万元外再没有与庆田公司办理结算支付,在一审阶段能源公司、团鱼山煤矿于2016年6月1日还向庆田公司支付100万元,能源公司、团鱼山煤矿与庆田公司之间并未办理结算,尹宏、袁小彬要求能源公司、团鱼山煤矿对庆田公司欠付尹宏、袁小彬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义务,于法有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尹宏、袁小彬上诉请求能源公司、团鱼山煤矿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适用上述规定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只有在转包人和分包人没有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也没有能力支付,而发包人尚存在拖欠转包人和分包人工程款没有支付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发包人在未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本案中,尹宏、袁小彬原则上应向转包方庆田公司主张工程款,其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行使诉权时,应提供证据证明发包人能源公司、团鱼山煤矿可能欠付庆田公司工程款,以及合同相对方庆田公司有破产等严重影响实际施工人权利实现的情形。但尹宏、袁小彬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庆田公司认可能源公司、团鱼山煤矿已向其付清案涉工程款,故尹宏、袁小彬上诉请求能源公司、团鱼山煤矿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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