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作为商品房买受人权利比较之法理探析

  •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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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对与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处理有关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作了解释,为利用司法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该《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对于这一条笔者就产生疑惑,为何该优先受偿权要受到消费者作为商品房买受人权利的限制,是否真的有必要?笔者带着这一疑问,查找了相关的资料,现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作为商品房买受人权利,做一简单的法理探讨,略谈浅见。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的,但是这种权利肯定不是绝对的,譬如就受到消费者作为商品房买受人权利的限制。在此,笔者首先要澄清一下,此处的消费者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的消费者含义完全一样,即不包括为经营目的而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购买商品房请求权利的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受人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作为商品房买受人权利之间的权利比较。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受人具体是指以下几种情形:尚未竣工,或者虽然已经竣工但还未交付房屋,或者虽然已经交付房屋但还未办理过户登记等。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同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债权请求权运用物权上的公示手段,使买受人对预购商品房的请求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保全了买受人请求预售人交付商品房的债权实现的作用。这是债权物权化的表现形式。因此,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作为商品房买受人权利相冲突时如何确定哪种权利优先产生了分歧,《批复》采用了消费者作为商品房买受人权利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认为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笔者认为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首先,相对于承包人而言,毫无疑问,消费者肯定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批复》在保护承包人与消费者利益偏重保护消费者就显得无可厚非。
其次,作为个体的消费者而言,承包人是一种经营组织,有能力采取更多的措施和分析手段来分析、控制各种交易风险,因此,更加有能力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比较而言,消费者的利益属于生存利益,而承包人的利益属于经营利益,我们当然要根据地保护生存利益,经营利益理应退居其次。退一步来讲,假如我们允许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消费者作为房屋购买人的权利,就等于用消费者的资金来偿还开发商的债务,从而把开发商的债务转嫁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上,这严重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大部分的情况下,消费者之所以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并非因为是消费者的原因,而是广大开发商主观地没有及时地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导致的。
第二,商品房的所有权以及转移给广大消费者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作为商品房买受人权利之间的权利比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的效力不应所有权的转移而受到影响,《民用航空法》和《海商法》同时也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受偿权与船舶优先受偿权不应船舶、航空器的所有权的转移而受到影响。但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从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出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只限于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也就是说,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只限于发包人所有的建筑物或者建筑工程上,如果商品房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即不存在了,因此,上述三种优先受偿权不能应用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所有权的转移而受到影响。故商品房的所有权以及转移给广大消费者时,消费者作为商品房买受人权利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三,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建设的矛盾多发期,因此,应当充分发挥司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功能,实行消费者作为商品房买受人权利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为人民服务,为大局服务”的社会功能的充分体现。
上海工程律师:综上,笔者认为,消费者作为商品房买受人权利应当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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