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请求给付工资款案件如何确定案由

  • 2021-07-28
  • 665
被告李某承包留坝县江口镇某地一建筑工程,其又将电焊工程交给原告王某完成。经结算,李某拖欠原告王某工资款12000元,逾期未给。现原告王某起诉李某要求给付工资款12000元。本案案由是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还是劳务合同纠纷?
在立案和审理中,对此案案由的确定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理由是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欠发原告工资属劳动争议范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应为“劳动争议”下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案应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为劳务合同纠纷。理由是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是所欠工资,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结算单据,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应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第四部分中的“合同纠纷”下的劳务合同纠纷。
对上述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用工主体上来看,本案的被告是个人,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小包工头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所以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不能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
二、从诉讼效率的角度来看,本案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款数额经双方结算清楚且无异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该结算单据合法有效,此时原被告之间除存在劳务关系之外还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合同关系。本案原告仅就被告所欠工资报酬1200元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原告方没有要求追加工程的发包方、承包方参加诉讼、承担责任。因此,为方便诉讼、及时化解纠纷,诉争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定为劳务合同关系。
三、从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角度看,本案如果确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则受劳动法调整,依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由当事人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而本案原告并未先申请劳动仲裁,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这样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将案由定为劳务合同纠纷,适用民法调整,原告的主张可获法院支持,权益可快速实现。
四、从诉讼费收费角度来看,实践中对于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收费标准,我们一般是根据原告起诉的“工资数额”,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计算得出,多少不统一。如果将农民工资案件定性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因其属于劳动争议,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应当收取受理费10元。所以,将农民工工资案件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而受理费却按一般财产案件的标准计算,二者也是相互予盾的。
上海工程律师:综上,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定性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来看,我认为此类请求给付工资款案件适用劳务合同纠纷更为准确。

相关内容

联系方式

微信:gaojunlaw

邮箱:gaojunlaw@126.com

咨询热线:13817668278

地址:上海陆家嘴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9层

Copyright 2020 上海建筑工程律师 沪ICP备07505383号-15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