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 审判监督
【案例索引】
陈伟、冯建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3938号】
【再审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案涉债权纠纷时,分配当事人行使代位权所针对的债权,缺乏法律依据。(二)二审法院分配的债权额包括法院应陈伟申请已冻结的债权额。(三)二审法院忽视法院应陈伟申请已在先冻结债权的事实,将冯建成的普通债权作为专属债权,损害陈伟申请执行的权益。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陈伟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伟作为案外人对本案二审判决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以执行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为前提。案外人陈伟申请再审,并不具备该前提条件,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法律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工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