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本案的焦点在于:在建筑施工领域中,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的是否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无效。《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不得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自然人,否则承担拖欠工资的全部责任。”同时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等建设等建设活动中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践中,建设施工领域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形客观存在,而建设施工领域中的劳务工作一般由农民工完成,不管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农民工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其劳动力价值已经内化为建设工程之一部分,故其劳务工资应当得以清偿。在工程分包人、劳务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下,工程承包人、分包人应与劳务分包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工程律师:本案中,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周某私自将项目工程转包给曹某,曹某雇请任某从事劳务工作。工程完工后,曹某不能按时向任某支付劳务费即农民工工资。由于曹某与建筑公司间的工程转包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建筑公司应当对曹某拖欠任某的劳务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