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法律关系的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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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律师:
【关键词】
建设工程  实际施工人  法律关系
【案例索引】
喀什湘中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737号】
【再审事实与理由】
原判决错误判令湘中公司向覃勇承担付款责任。覃勇系借用华怡公司施工资质施工,不属于可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承担付款责任的实际施工人。合同无效不代表合同相对性不存在,覃勇在案涉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只能要求其合同相对方承担相应责任。原判决将覃勇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并判令湘中公司承担付款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另一方面,本案诉争款项的性质并非劳务分包工程款,而是整体工程款,从这一角度分析,覃勇亦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湘中公司承担责任。即使需判令湘中公司承担责任,亦应查明湘中公司与三建公司、华怡喀什分公司之间的付款事实,原判决直接判令湘中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原判决判令湘中公司向覃勇承担付款责任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已查明,覃勇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借用华怡公司及华怡喀什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承揽建设工程,以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式组织施工。华怡公司及华怡喀什分公司与湘中公司之间无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关系。覃勇与湘中公司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覃勇有权直接向湘中公司主张工程款。原判决判令湘中公司向覃勇承担付款责任,处理并无不当。
【法律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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