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实践中,当建筑工程合同出现以下情形时,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1、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订立的建筑工程合同。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进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5、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三无”建筑工程合同。所谓“三无”,是指建筑工程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办理报建手续。
6、根据相关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的其他无效情形还有:
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建筑工程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建筑工程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建筑工程合同;
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建筑工程合同。
而按照的规定,当合同无效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相互返还,无法返还的,要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因建筑合同无效而想要对方赔偿的,就必然确定实际损失。
那么实际损失该怎样确定呢
通常情况下,因建筑工程合同无效而导致的实际损失,可以如下确定:
1、建筑合同无效,导致合同双方遭受损失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实际损失。
2、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收集相关单据等证据资料,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起工程造价鉴定,最终由法院判决来确定实际损失。
当然,能协商的,最好通过协商确定实际损失并处理赔偿事宜。要是无法协商的,就应该及时找个建筑工程律师详细咨询了,届时该起诉的起诉,不能白白蒙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