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律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指债务人同时存在数个债权人,其中一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管辖
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法律适用
《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四、温馨提示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