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工程验收行方便质监站长缓刑期内又添新罪

  •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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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的徐某,在两年前因滥用职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间,检察机关发现徐某还在任职期间收受贿赂后为他人工程质量验收提供方便。日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对徐某受贿罪审理后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判处徐某有期徒刑4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利用担任河南省安阳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工程验收过程中先后12次收取6家建筑公司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2000元,之后在工程质量验收方面为行贿人提供帮助。案发后,徐某已将赃款全部退出。庭审中,徐某对起诉事实未持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如实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积极主动全部退赃,真诚悔过,认罪态度好,请求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徐某被传唤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视为自动投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因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其以前还有受贿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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