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业主对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报告不接收,或者接收不签字,或者不是相关负责人签字,不予盖章等。或者以对账为理由,对账人员换岗等故意拖延时间。
遇到以上情况的预防办法: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对工程结算报告的审查时间,超过该时间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或者: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及时审核,并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相关的法条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 14条第三款规定: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的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之前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该如何解决呢?
对于不予给付结算价款的工程,作为承包方是可以不予交付的。
根据建设部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 21 条 :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 799 条也有相关规定 :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当然还有就是,目前很多人都缺乏证据意识。以至于在后来发生纠纷的时候拿不出相关证据,而最重要的证据却在对方手中,想拿到又很麻烦。
因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时候,应当是书面形式,由发包人签收,不建议使用留置的方式。如果发包人不签收,则可以采用邮递方式。注意邮递文件清单、邮寄送达回执的保存。可以公证作为相关接收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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