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包括如下三类: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国家有关部委的规章对上述项目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
(一)对于第二类项目,具体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对于第三类项目,具体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对于第一类项目,如果涵盖在第二类、第三类范畴内,自然当必须进行招标,对于未在第二类、三类之内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具体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除有上述项目范围类别的要求外,还有对项目金额的具体要求,在上述三类项目中,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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