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哪些必须进行招投标?

  •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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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790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证进行”。《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可见,建设工程以招标发包为原则,直接发包为例外。那么,哪些建设工程项目是必须经过招标发包呢?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包括如下三类: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国家有关部委的规章对上述项目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
   (一)对于第二类项目,具体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对于第三类项目,具体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对于第一类项目,如果涵盖在第二类、第三类范畴内,自然当必须进行招标,对于未在第二类、三类之内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具体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除有上述项目范围类别的要求外,还有对项目金额的具体要求,在上述三类项目中,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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