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天益冶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
案号:2015德民三终字第165号
裁判机构: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 2015年11月19日
裁判要旨:虽然鉴定结论认为天益公司提供的设备运行环境存在问题,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是电气公司根据双方协商的技术要求,以自己生产及采购的设备、自己的技术和劳力为天益公司提供并安装四套无功补偿成套设备,电气公司应当知道设备运行的环境,且该工程是交钥匙工程。因设备未能通过验收,故电气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概览
2012.3.2
天益公司与电气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电气公司向天益公司按照双方同时签订的《技术协议》约定的标准提供并安装四套无功补偿成套设备,每套单价66万元,合同总价264万元,合同签署后,需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定金,需方支付定金后本合同生效;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供需双方所签订的《技术协议》及相关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准,若有冲突以较高标准为准;《技术协议》约定:五、安装、调试、性能试验、试运行和验收规定:1、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安装、调试由本公司完成......
2012.3.15
天益公司通过银行转帐,向电气公司支付合同定金79.20万元。
2012.6-11
电气公司为天益公司提供并安装了四套无功补偿成套设备。
2013.7.25
天益公司传真致电气公司联系函载明:自2012年7月第一套试运行至2012年11月第四套试运行以来,出现多台电抗器爆裂,电容器变形,互感器炸裂,更换器件后仍事故频发。现在事故发生速度远大于事故处理速度。已造成两套设备完全退出使用。事故出现在各个装置上,而且重复发生......尔后,天益公司与电气公司就该四套无功补偿成套装置设备的验收、质量问题、技改方案等相互交涉,未达成一致意见,该四套无功补偿成套装置设备至今未能通过验收。天益公司除已于2012年3月15日向电气公司支付合同价款79.20万元外,至今未向电气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84.80万元,电气公司亦未退还已收货款79.20万元,故天益公司诉至法院,电气公司反诉至法院。
一审审理期间
天益公司、电气公司分别向法院提出委托质量鉴定申请。鉴定结论认为电气公司存在设计不合理的问题,同时认为设备运行环境对结果存在影响。
各方观点
01 一审法院认为
虽然合同名称为《工业品买卖合同》,但从合同内容来看,电气公司根据双方协商的技术要求,以自己生产及其采购的设备、自已的技术和劳力为天益公司提供并安装四套无功补偿成套设备,且,双方约定该工程为交钥匙工程。交钥匙工程是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也可以理解为是工程总承包的延伸。交钥匙总承包,是指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商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该种模式是典型的EPC总承包模式。本案中,电气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安装、调试的四套无功补偿成套设备已完成交钥匙工程的钥匙交接和设备已通过验收。电气公司未按合同、技术协议、交钥匙工程表现形式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致使天益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得以实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2 上诉人电气公司主张
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虽然认为上诉人所供应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但同时也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设备运行环境存在重大问题,为此,导致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不能完全归责于上诉人,相应的法律后果也不能让上诉人承担。
03 二审法院认为
虽然鉴定结论认为天益公司提供的设备运行环境存在问题,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是电气公司根据双方协商的技术要求,以自己生产及采购的设备、自己的技术和劳力为天益公司提供并安装四套无功补偿成套设备,电气公司应当知道设备运行的环境,且该工程是交钥匙工程,由于电气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安装、调试的四套无功补偿成套设备已完成交钥匙工程,且设备已通过验收,故可以认定电气公司未按合同、技术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启示
案涉项目运行失败的原因既包括供货方的设计问题,也有收货方设备运行环境的问题。法院认定项目性质为EPC交钥匙工程,供货方理应对设备运行的环境做到充分知悉,且供货方提供的设备未能通过验收,不满足交钥匙工程的合同标准,故应承担相应责任。笔者认为,法院的论述并未阐明为何供货方应承担项目环境因素的风险,合同双方未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没有对环境因素及项目基础资料方面的风险进行约定。而示范文本并未考虑到项目特征以及发包人专业、经验方面能否达到合同要求,简单的将上述风险归为发包人一方承担,这同样会对合同的履行埋下隐患。故笔者建议发承双方应事先评估项目特点及自身的专业、经验情况,对于此类风险事先做到公示、约定,做到防患未然。
分析及建议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17)条文说明5.3.2的内容,项目设计基础数据和资料是在项目基础资料的基础上整理汇总而成的,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现场数据(包括气象、水文、工程地质数据和其他现场数据);
2.原料特性分析和产品标准与要求;
3.界区接点设计条件;
4.公用系统及辅助系统设计条件;
5.危险品、三废处理原则与要求;
6.指定使用的标准、规范、规程或规定;
7.可以利用的工程设施及现场施工条件等。
上述内容可知,现场环境数据应当包含在发包人应提供的项目基础材料之中。根据示范文本通用条款5.2.1条的约定,发包人应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然而某些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竣工后试验或试运行考核不能通过,其原因在于项目运行所处环境或其他不能预见的技术性因素,这些因素往往很难体现在业主方提供的基础数据中。发包人作为合同价款支付一方,正因其缺少设计施工方面的经验及能力,因此才需寻找在专业方面有资格、能力及经验的承包商为其设计承建项目。
2017版《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关于4.10现场数据条款作出如下规定:承包商应负责审查和解释业主提供的现场数据,业主对此类数据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负任何责任(第5.1款【一般设计义务】提出的情况除外)。而作为与国际工程总承包模式接轨而修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17),该国标的5.3.2条规定:设计经理应组织对设计基础数据和资料进行检查和验证。上述内容表明,无论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亦或国家推荐的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由承包商完全承担项目设计基础资料方面的风险有其合理性与必然性,正因为发包人在设计施工方面存在专业及经验方面的欠缺才需要有经验的承包商来审查和解释业主提供的现场数据。
显然,国际通行做法及国家规范与示范文本通用条款5.2.1条的内容相违背,考虑到该国家规范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并无强制适用效力,实践中如合同主体采用示范文本订立工程总承包合同,当发生此类问题时发承双方必然会产生争议。为应对这种风险,业主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于因无法检测的环境或其他不可预见的技术性因素导致项目失败的风险进行充分明示,承包人应实地考察现场并据此作出是否参与投标或缔约的决定,一旦承包人响应,则表明其已充分理解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应受招标文件或合同内容的约束,承担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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