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范围审查
鉴定委托前,应进行审查,确实属于查明案件事实需要的专门性问题则应委托;同时列明了不应委托的负面清单。
二、鉴定材料审查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鉴定材料,应当由法院认定后再交给鉴定机构。
三、鉴定机构审查
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的鉴定机构,法院仍应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备法定资质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鉴定意见审查
鉴定意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法院应当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书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的;
(2)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的;
(3)鉴定意见书有其他明显瑕疵的。
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法院应责令退回已收取的鉴定费。
五、监督鉴定活动
(一)法院委托鉴定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在30-60工作日之间确定鉴定期限,一般案件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超范围鉴定、虚假鉴定、无正当理由拖延鉴定、拒不出庭作证、违规收费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法院可予以暂停委托、责令退还鉴定费、从备选库中除名等惩戒,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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