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

  • 2021-08-13
  • 714
​​2020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鉴定范围审查
鉴定委托前,应进行审查,确实属于查明案件事实需要的专门性问题则应委托;同时列明了不应委托的负面清单。
二、鉴定材料审查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鉴定材料,应当由法院认定后再交给鉴定机构。
三、鉴定机构审查

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的鉴定机构,法院仍应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备法定资质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鉴定意见审查
鉴定意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法院应当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书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的;
  (2)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的;
  (3)鉴定意见书有其他明显瑕疵的。
  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法院应责令退回已收取的鉴定费。
五、监督鉴定活动
(一)法院委托鉴定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在30-60工作日之间确定鉴定期限,一般案件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超范围鉴定、虚假鉴定、无正当理由拖延鉴定、拒不出庭作证、违规收费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法院可予以暂停委托、责令退还鉴定费、从备选库中除名等惩戒,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上海工程律师
 

相关内容

联系方式

微信:gaojunlaw

邮箱:gaojunlaw@126.com

咨询热线:13817668278

地址:上海陆家嘴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9层

Copyright 2020 上海建筑工程律师 沪ICP备07505383号-15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