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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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提出
在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时,承包人及其内设机构或内部员工之间被认定为工程内部承包后,对于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而言,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二、法律分析
(一)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内部承包双方对外仍以承包人(施工单位)名义实施民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法律规定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由于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遵循相对性原则,因此,除了承包人外,承包人内设机构或内部员工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及其他损失。同理,发包人也不能主张承包人(施工单位)及其内设机构或内部承包员工连带承担施工合同责任,更不能单独主张承包人的内设机构或内部员工承担施工合同责任。
另外,由于内部承包合同的内部属性,承包人(施工单位)对外承担责任也是内部承包的主要特征,也决定了内部承包双方必须以承包人(施工单位)名义对外实施民事活动。

(二)内部承包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内部承包双方应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文问题的前提下,内部承包被认定成立,即承包人(施工单位)和其内设机构或内部员工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受法律保护,应由合同当事人全面遵守。
案例链接:(2015)民申字第52号
陈明富与一建建设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内部承包合同》约定一建建设公司是依据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将项目利润以奖金的形式分配给陈明富,并未约定陈明富可以向一建建设公司主张工程款和停工损失,因此,陈明富向一建建设公司主张工程款和停工损失缺乏请求权基础,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三、实务意义
(一)承包人(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揽工程,避免与发包人(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进而引发工程内部承包管理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二)承包人(施工单位)应将内部承包的特点贯彻到管理过程中,避免内部承包被认定为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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