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工程应用FIDIC施工合同指引
作者:郝林
第
解读:“资料表”的英文原词是“schedule”。资料表这个定义是99版FIDIC新增的定义。由“schedule”的字面意思,容易想到这是把“进度计划”的重要性提高了。这与大多数项目开发者更关心项目何时投入使用的事实相符合。按FIDIC合同,schedule所涵盖的内容要广。条款里有详细定义,这里不展开了。
第1.1.1.8条 投标书
解读:投标书的外延范围是招投标过程定义的,这里不展开来讲。只是说一下,作为文件形式的投标书也是一个签字的地方,而且一般都是招标方提供的自定义格式,里面会有许多的要求投标方直接承诺的事项。这份“格式投标书”与后面所有投标文件的关联关系及其承诺的事项一定要吃得透,才能去投标。FIDIC合同条件下最好是少存侥幸心理。如果有能力在FIDIC合同条件下完成索赔,那一定有能力吃得透招标文件要求;如果没能力吃透招标文件要求,千万不要想着靠“索赔”来实现合同利润。否则一“索”一个跟头。
第1.1.1.9条 投标书附录
解读:一份合同,特别是格式合同,在招投标阶段大家真正想要去沟通的事项并不多,而且范围相对都比较明确,比如开竣工时间、付款条件、材差调整方式、保函条件等等。为了把这些必须沟通的事项从巨大的合同体量中“凸现”出来,就搞了这样一个“投标书附录”。它是对投标过程中除投标价款之外、次重要的、合同内必须进行招投标承诺的项目的一个提炼性总括。
投标书附录雇主在招标时可以把自己的要求先写进去,这构成招标要求的一个部分。投标方必须接受雇主的这些要求,如果有什么疑问,可以走招标答疑澄清程序,但一旦雇主确定了这些要求,那就要按实质性响应进行。如果不能接受,就只有放弃投标。
“投标书附录”要求页页签字。FIDIC合同在这些细节上的要求,体现了其严密性。
第1.1.1.10条 工程量清单及计日工作单
解读:FIDIC工程量清单的性质与其定义的外延这里就不讲了,到第二部分《FIDIC施工合同工作原理》会专门讲。计日工作单这里简单谈谈。
计日工作单简单了理解就是对付“清单外”变更的。由于没有相应的综合单价可参考,就只能依靠这个“计日工作单”中的各项单价考虑合理消耗量以单项工程量的形式来核算变更价款。计日工作单中的人工机械价都是综合单价,这与我们国家人工机械信息价只是直接费不同。所以单价乘工程量就是结算工程价,这样一个“清单外变更”就简化成简单的工程量审核。由于项目的复杂性,“清单外变更”的处理当然不可能就这么简单,但有了“计日工作单”及相应的合同规定,处理这类事件至少有了方向。
计日工作单有一个缺点,就是主材消耗量无法反映在“工作单”中,比如临时增加一个设备基础,砼工程是
国内情况下处理这样的“清单外变更”事项,我倒是建议直接引入定额,可以把主材消耗量同时规范下来。“清单上没有的综合单价按上海93定额确定其分项工程单价,取费标准按二类建筑……,让利……”。毕竟“清单外”变更不会大,定额引入也只引入到单价,主材损耗率在定额中包干,最多按实际调整一下。这样子定一下变更,没什么问题。
FIDIC合同框架下引入国内定额的变更处理原则,也许是我首创,不过我觉得在国内目前造价协会对“计日工作单”支持不够,计日工作单又在主材耗量上很难定义得好这个现实情况下,引入定额处理“清单外变更”可能是一种比较不错的解决办法。定额再怎么不符合现场实际,也是经过科学测定的,其中各种消耗量的测定还是有着很大的科学性,正好拿来利用。虽然会由于措施与定额的不同而与实际会有相当的出入,但这种偏差在处理“清单外”的变更这样的事的时候,就不是什么大问题了。
FIDIC合同下我没有操作过这种变更处理,因为要外资的领导接受定额是有难度的。但国内单价合同我一直用这个办法。它至少给“没有单价”的单价合同变更指出了一个处理问题的路子。不象以前,没有了可参照的单价,大家就只能谈起来看了。
第
第1.1.2.1条 当事方
解读:这是一个法律定义。按法律要求,合同当事人只包括达成合同协议的签字方。这样合同当事人就只有两方。国内有时候也搞三方四方合同,那当事人就是签字的各方。
第1.1.2.2条 雇主
解读:法律意义上,法人与自然人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所以不要称某房产公司老板为“雇主”,那要出笑话了。他是雇主人员。
关于雇主概念的另一个错误理解是“我是雇主我怕谁?”。FIDIC合同关于雇主人员在工程项目上的权利义务规定的很严密,并不是雇主人员想怎样就怎样。雇主很大部分的工作实际是依靠工程师进行的。即使工程师是雇主派出人员,那也不意味着雇主高层管理人员就可以随意越过工程师直接指挥承包商。比如,房产公司老总直接越过自己派出的“工程总监”发了一个文到承包商项目部,要求他们整改某某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这个不但是暴露了雇主工程管理水平低下的状况给外人看,还违反了合同。房产公司老总尽可关起门来把自己的工程总监骂到臭要死,越级发文,就成了低级玩笑了。
雇主在国内也有一些特称,应该在合同中也定义一下:招标及合同文件内的甲方,“业主”、“发包方”、“建设单位”等名称都是习惯称法,如果觉得有必要不妨在合同中补充定义清楚。
第
解读:国内还有“总承包商”、“施工单位”“主包”、“总包”、“总承包”等名称,觉得有必要也可以写进合同定义。
第1.1.2.4条 工程师
解读:工程师由雇主委托。两种可能都成立:雇主直接委派自己的工程师;雇主委托专业咨询公司担任工程师。99版FIDIC合同下,这两种委托形式已经没了本质区别。
第1.1.2.5条 雇主人员
第1.1.2.6条 承包商人员
第1.1.2.7条 分包商
第1.1.2.8条 DAB
第1.1.2.9条 菲迪克
除了上面FIDIC定义的各方与人员外,国内情况下也会有一些特定的各方与人员,如有必要也可以在合同中定义。比如:
第1.1.2.10条 设计院
第1.1.2.11条 监理
第1.1.2.12条 顾问工程师/工程师
第1.1.2.13条 造价咨询或者投资监理等
第1.1.2.14条 专业承包商(国内要求防水幕墙等必须是专业公司)
第1.1.2.15条 指定承包商
第1.1.2.16条 指定供应商。
等等。
第1.1.3. 日期、试验、期限和竣工
第1.1.3.1条 基准日期
解读:基准日期是99版FIDIC引入的新概念。
国内合同,一般是以开工日期为基准的,也即以一个提交批准后的“总进度计划”的第一天作为所有后续日期的基准。但这个规定有问题。提交批准的“总进度计划”一般都是承包商已经进场优化原投标文件后形成的。如果在进场与批准进度计划之间的时间差里有了关于工期的争议,或者对于这样一个“进度计划”本身就没能真正达成一致,那这个时候的工期争议就极难确定与解决。此外,雇主的项目开发计划是包含从立项开始到工程交付使用所有阶段的进度计划,由承包商实施的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这段的进度计划,雇主也必然要纳入自己的大进度计划之中。由于上述原因,FIDIC把这个基准日期定的很前,定为投标截止前28天。这样就可以使所有的后续日期都可以与这个基准匹配起来。
第
解读:国内还有“总承包商”、“施工单位”“主包”、“总包”、“总承包”等名称,觉得有必要也可以写进合同定义。
第1.1.2.4条 工程师
解读:工程师由雇主委托。两种可能都成立:雇主直接委派自己的工程师;雇主委托专业咨询公司担任工程师。99版FIDIC合同下,这两种委托形式已经没了本质区别。
第1.1.2.5条 雇主人员
第1.1.2.6条 承包商人员
第1.1.2.7条 分包商
第1.1.2.8条 DAB
第1.1.2.9条 菲迪克
除了上面FIDIC定义的各方与人员外,国内情况下也会有一些特定的各方与人员,如有必要也可以在合同中定义。比如:
第1.1.2.10条 设计院
第1.1.2.11条 监理
第1.1.2.12条 顾问工程师/工程师
第1.1.2.13条 造价咨询或者投资监理等
第1.1.2.14条 专业承包商(国内要求防水幕墙等必须是专业公司)
第1.1.2.15条 指定承包商
第1.1.2.16条 指定供应商。
等等。
第1.1.3. 日期、试验、期限和竣工
第1.1.3.1条 基准日期
解读:基准日期是99版FIDIC引入的新概念。
国内合同,一般是以开工日期为基准的,也即以一个提交批准后的“总进度计划”的第一天作为所有后续日期的基准。但这个规定有问题。提交批准的“总进度计划”一般都是承包商已经进场优化原投标文件后形成的。如果在进场与批准进度计划之间的时间差里有了关于工期的争议,或者对于这样一个“进度计划”本身就没能真正达成一致,那这个时候的工期争议就极难确定与解决。此外,雇主的项目开发计划是包含从立项开始到工程交付使用所有阶段的进度计划,由承包商实施的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这段的进度计划,雇主也必然要纳入自己的大进度计划之中。由于上述原因,FIDIC把这个基准日期定的很前,定为投标截止前28天。这样就可以使所有的后续日期都可以与这个基准匹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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