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我们选取了一则最高法院典型案例,就司法实务中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下文,我们将予以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启发。
一
案情简介
一、2012年,自立公司与铜冠公司签订自立公司二期工程的《建设施工合同》,约定总工期300天,总工期不因合同外变更洽商的工程量变化而调整,进度款按照监理人和发包人签证确认的工程量支付。
二、合同签订后,在铜冠公司组织施工期间,因自立公司向铜冠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存在设计变更的情形,加之停电等影响,导致工期延期,增加了铜冠公司施工成本及费用。但自立公司不予认可,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三、2016年,铜冠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自立公司支付铜冠公司尚欠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立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铜冠公司支付自立公司逾期提供竣工资料的违约金及逾期竣工违约金。
四、经查,案涉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直至2015年才办理,而至本案诉前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铜冠公司也未办理进赣许可证。
五、一审法院认为铜冠公司主张工期延误的产生原因具有合理性,且自立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工期延误与铜冠公司的施工行为具有关联以及铜冠公司对工期延误具有过错,故对自立公司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六、本案历经二审、再审,最高法院认为,铜冠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发包人或监理人已确认工期顺延或其在顺延事由发生后按约提出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基于本案自立公司的行为存在对工期影响天数难以确定等情形,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考虑,适当认定工期顺延天数,相对公平合理。
二
核心观点
承包人未取得发包人的工期顺延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或者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按照约定视为工期不顺延的,但发包人同意或者承包人有合理理由抗辩的,法院应查明后再作出判断。
三
实务分析
一、在承包人无法取得工程签证的情况下,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申请过顺延且事由符合合同约定,工期顺延主张也可被支持。
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进行确认。但在实践中,往往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后,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并不给予确认,甚至不予理会,致使承包人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况且承包人与发包人地位不对等,发包人主张工期逾期只需证明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晚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即可。承包人却要提供发包人或监理人对工期顺延申请的签证确认,故在没有签证确认的情况下,承包人常以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设计变更、政府政策变化等理由进行抗辩,但由于建设工程周期较长,情况复杂,即使存在设计变更等原因,对施工时间的影响也有所差异,这些原因并不必然引起工期顺延,因此,对于承包人来说,即使证明了工程存在一些原因,也难以证明工期应当顺延。这导致承包人在主张工期顺延上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也容易受到损害。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作出了相应规定,法院不能仅因承包人不能提供工期签证而认定工期未发生顺延。如果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出具工期顺延签证,承包人应举证证明其提出过延期申请,并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提出的申请内容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延期事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虽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但提出合理抗辩的,法院应在查明事实后作出合理判断。
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位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或者承包人失去请求工期顺延的权利,一般按照合同约定认定。但施工合同常常会随施工进度而发生变更,双方的意思表示也会随之变化,故不能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去判断工期是否应该顺延,而应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去处理。合同双方在产生工期顺延争议时,若承包人有充分的抗辩理由主张工期应予顺延,法院对承包人的抗辩应予仔细审查。如:以发包人不具备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抗辩;以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抗辩;以工程量增加抗辩;以工程分包延误抗辩;以不可抗力抗辩等等。这些合理的抗辩理由都可能会使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发生变化,此时若还继续依据合同约定去认定工期逾期,便是对承包人合法权益的漠视。同时如果当事人仅约定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期限,但是未明确约定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或者视为放弃权利,则不能直接认定承包人未申请顺延工期的后果是放弃主张顺延的权利。
四
律师建议
《建工合同解释(二)》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承包人主张工期延误的举证责任,但并没有根本改变承包人在该项主张上的弱势地位。律师建议,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做好工期预判以及相关干扰因素预判,如遇可能产生工期顺延的现实情况,及时向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提交申请,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合理化证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材料保存不善是常见的诉讼困局,建议项目工程施工各方切实做好案涉材料的整理和保存。若承包人因为举证能力不对等导致的工程材料不完整,建议诉讼中尽快依据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同时提请承包人切勿忽略因工期顺延可主张的窝工、停工、设备租赁、材料价格上涨等损失。
五
类案参考
案例一 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滨州至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6)最高法民再64号]一案中认为,至尊公司是否就工期顺延达成一致的问题。建工集团提交的《停工报告》载明,建工集团申请于2006年12月6日停工,并就停工原因作出了说明,同时拟定了《2007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变更了原竣工进度计划。至尊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陈连堂在报告上签字同意停工,同时注明“但必须确保按进度计划竣工”。至尊公司认为陈连堂系要求建工集团按照原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竣工,该解释与陈连堂同意停工的意思表示相矛盾,不合常理,本院不予采纳。建工集团还提交了由监理工程师刘胜显出具并经建银监理公司盖章确认的《证明》,内容为G7#、G8#、G9#楼存在工期顺延的情形。本案再审审查阶段,本院对刘胜显进行了询问,刘胜显再次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且询问笔录已由双方当事人质证。至尊公司称刘胜显并非案涉工程监理工程师,但不能对刘胜显曾在开工报告、主体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上作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事实作出合理解释,本院不予采纳。此外,建工集团提交的案外人福华集团、宏博公司、田兴公司的《停工报告》等证据亦可证明,除建工集团承建的G7#、G8#、G9#楼外,G1#、G2#等其他工程在同一时间段也均存在停工的情况。综合上述分析,建工集团提交的《停工报告》《2007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证明》等相关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建工集团已与至尊公司就工期顺延达成一致。
案例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潘某与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1)浙民提字第83号]一案中认为,由于案涉工程的实际开工时间为2007年12月4日,潘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开工时间延误系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原因所致;尽管进入冬季,雨雪天气的发生属于正常,但气象资料显示,连续低温雨雪冰冻天气为50年一遇,故该雨雪冰冻天气对施工的影响是毋容置疑的,应属于不可抗力。关于不可抗力,双方在补充合同中也约定,若遇不可抗力造成延误的,由双方协商延长。虽然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未向发包人潘某提出顺延工期的申请,但并不影响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工期顺延的要求,且该要求亦属合理。故二审法院采纳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工期顺延的理由,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顺延工期20天,应为得当。
案例三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宝丰县康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豫04民终3383号]一案中认为,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三条第13.1约定:“A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人员确认,工期相应顺延: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工程量增加(费用在30000元以上的)……B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工程延期原因、天数、详细计算过程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超过14天承包人无权再就此提出工期索赔。C因非发包人直接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经双方确认,可以顺延工期,但不调整合同价格……G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的,每延误一天罚款5000元。”由于合同仅约定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期限及未在该期限内提出顺延申请则承包人军安公司丧失就工期问题向康龙公司主张索赔的权利,但未明确约定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或者视为放弃权利,故军安公司就工期顺延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是不能就工期问题向康龙公司主张索赔,而非相反由康龙公司按照每日5000元的标准向军安公司罚款。
六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20 承包人未依约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能否视为放弃工期顺延权利
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不予支持,但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未依约提出顺延工期申请视为放弃权利的,按照约定处理。
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47 工期延误的责任应该由造成工期延误的过错一方承担,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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