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烂尾EPC项目结算纠纷案中,笔者的委托人某设计院作为牵头方与某建工公司组成了联合体共同承建该项目。投标前,双方签署《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中标并与发包人签署EPC承包合同后,双方签署《联合体补充协议》。后项目烂尾,各方多次沟通就已完工程办理结算,无果。设计人与施工承包人分别就各自的债权提起了仲裁申请。
施工人主要依据一份《工程进度确认单》确认了合同范围内工程款债权。该确认单记载了当期已完成工程形象进度,并列明了已办理过程结算的设计费、工程款(包含全部材料设备款及安装费)。设计人通过补充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交付凭证,以及发包人向设计人出具的财务询证函等证据,迫使发包人、施工人承认设计人的材料设备费用被统一计入工程款,最终取得胜诉裁决。
分析与解读
由于采购材料设备并不需要特殊资质,而材料设备采购成本与安装完成后形成的工程造价存在一定差价,因此设计人作为项目牵头方的时候可争取较多的材料设备采购范围作为利润空间。但设计人一般并不具有安装能力,而是将采购的材料设备交付给施工承包人统一安装。另外,因为设计人普遍对施工过程管理不熟悉,施工过程资料一般由施工人负责制作并与发包人对接。施工人通常是根据现场完工的形象进度情况申报进度款,这时就很可能把安装的材料设备全部计入建安工程费部分。EPC项目中材料设备款项的如何计价,属于办案的核心问题。
关于设计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何计价
施工人认为:
第一次庭审中,施工人认为《工程进度确认单》中已结算的工程款全部为施工人单方债权,并不清楚设计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情况及结算情况。第二次庭审中,施工人认为《往来询证函》中载明的金额也包含施工人未主张的额外工程款,认可设计人主张的材料设备款项但应由发包人独立支付。
发包人认为:
发包人未对设计人主张的材料设备采购费用计算方式作出正面回应,只是认为设计人的欠款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本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且遗留质量问题未予修复,设计人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有义务对质量问题进行解决。但目前并未解决,导致本案工程无法竣工验收,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其次,本案工程为附审计结算条件的工程,申请人未经内部结算及审计程序无权主张欠款。最后,发包人签署的工程进度确认单仅为各方对本案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的确认,而非竣工结算文件。
设计人认为:
在第一次庭审中,施工人及发包人均认为,《工程进度确认单》中已结算工程款中并不包含设计人的材料设备费用。特别是施工人表述,设计人与发包人属于关联公司,应支付给设计人的费用不可能放在施工人的工程款中。那么,事实就是设计人的材料设备费用并没有进行结算更没有支付。但是,根据设计人补充提交的证据监理单位说明、材料设备及交接记录,设计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已经交付给了发包人及施工人,因此发包人需要对设计人的设备采购费用(实际支出的材料设备费用以及采购利润)进行补充支付。
关于设备采购费用的计算,设计人在第一次庭审中主张,首先按照《工程进度确认单》中确认的完工比例折算联合体的整体应收工程款,之后根据联合体内部协议关于合同价款的分割方式主张设计人应得的全部工程款,最后以设计人应收的整体工程款计算减去已收款计算未付款项。在第二次庭审中,设计人主张《往来询证函》中载明的金额是已经扣除已收款后的设计人应收款总额,仲裁申请中的金额是剩余应收款中的部分款项。
实务建议
本案中,设计人实际采购了工程所需的绝大部分材料设备,但过程结算资料仅列出了设计费部分,并未就设计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单独确认债权,这给设计人单独主张债权造成了极大的障碍。通过案件复盘,对EPC项目的参建主体提出风险防控建议如下:
1、联合体在过程确认和申报工程款时,汇总金额之下应当列明各自的款项,确保在发生欠款争议的时候,各自的债权均可单独确认。
本案中,设计人负责采购工程的绝大部分材料设备,但《工程进度确认单》仅载明设计人的设计费,真实原因是材料设备均移交给施工人负责施工,施工安装完成之后体现为施工单位的形象进度由其统一申报工程款。但在发生欠款争议时,施工人拒绝承认这一事实,导致设计人的工程款债权险些被“《工程进度确认单》仅结算并记载了施工人工程款”这一表面法律事实所掩盖。
2、联合体一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另一方负责施工安装,采购方应当注意制作并保存设备验收及交接记录。
3、《往来询证函》等法律文件的使用目的可能超出制作文件的初衷,在诉讼当中可以灵活运用。
上海工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