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了,作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房屋的买受人在支付了大部分或全部购房款后,其产生的对在建房屋的交房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本质上是我国民法对期待权的保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对承包人特殊保护的一种权利,旨在保护弱势的承包人群体。
实际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
在实际中,无资质承办方借用资质,以挂靠方式进行工程承包。
在发生工程价款纠纷中,发包方多以承包人不具有相应资质,只是实际施工人为由,对其优先受偿权进行抗辩。
在最高院宏诚房产优先受偿权再审一案(2017)中,再审申请人宏诚地产有限公司以承包方何某在承包工程时,并无施工资质为由,申请再审,最高院判决合同无效并不能对抗实际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维持二审裁判。以此为代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不再局限于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实际施工人的资质问题,进一步对该优先权做出了规定。
装饰装修工程能否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适用以来普遍适用于建工合同。
在闽高法[2019]143号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中,其中关于装饰装修工程能否适用该解释,在一审判决中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装饰装修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只能按照一般债权进行清偿的判决。
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至二审后,福建省高院请求最高院作出了批复,最高院认为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类,可以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中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只能在因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后,在房屋价值的增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应当满足该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为该建筑的所有权人,且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应当有合同关系,才可类推适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