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的规定认定:被告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被告王珍签订的转包合同、被告王珍与原告汪元刚签订的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对于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上海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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