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将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付款时间、工程款支付进度、下浮率、质保金等约定条款作为折价补偿的依据,故当事人可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3.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之外签订的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结算协议可以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二、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如何确定?
上海工程律师: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不得超过民间借贷的保护利率,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没有约定的,对于2019年8月19日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于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