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有哪些?

  •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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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有效的,除了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外,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应当共同确认形成结算文件。当事人仅以在诉讼前共同与咨询机构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或者接收工程造价报告为由,主张将造价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不予支持。实务中,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诉讼或仲裁中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以作为定案的结算依据。
2.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将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付款时间、工程款支付进度、下浮率、质保金等约定条款作为折价补偿的依据,故当事人可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3.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之外签订的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结算协议可以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二、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如何确定?
上海工程律师: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不得超过民间借贷的保护利率,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没有约定的,对于2019年8月19日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于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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