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以上便是“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怎么解决?法院怎么认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呢?”的全文了,因为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涉及到工程款结算问题,具体计算需要多方面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