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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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律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司法判例:新疆高院(2017)新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证据足以证实华诚房地产公司在铁建大桥工程局施工期间未按约足额支付已审核工程计价80%的工程进度款,华诚房地产公司在铁建大桥工程局工程停工后虽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其已付工程款的数额仍未达到已完工程价款的80%。华诚房地产公司未按约足额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涉案工程自2014年11月停工至今已有将近四年时间。虽然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加条款中有“在工程进度款暂时不到位的情况下,要确保工程质量,且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不得延误工期。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必须按完工期限和阶段性工期期限完工”的内容,华诚房地产公司亦以此为由抗辩不同意解除合同,但从华诚房地产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付款情况来看,华诚房地产公司建设资金紧缺的状况已经持续了几年时间,从目前情况来看,亦无短期内缓解的可能。故,一审法院对华诚房地产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最高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347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该判决予以了维持。
另外支持案例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一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民终1119号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申3060号民事裁定书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司法判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终33号民事判决书中,一审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认为“合同签订后,中建新疆二建公司即已开始施工。因奎山宝塔公司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致使涉案工程于2015年6月停工,至今已有两年。根据我国建筑法及相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是合法施工的前提条件,是奎山宝塔公司的法定义务。由于奎山宝塔公司未办理涉案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中建新疆二建公司不能合法施工,而完备合法施工手续是工程得以正常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也是正常结算的前提。奎山宝塔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使中建新疆二建公司承担即使涉案工程完工,也不能正常进行竣工验收的风险,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在中建新疆二建公司全额垫资施工的情形下,已能预见到将对中建新疆二建公司造成损失;中建新疆二建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系为避免损失扩大。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奎山宝塔公司仍未办理涉案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中建新疆二建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均有权解除合同。故对于中建新疆二建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及奎山宝塔公司未办理涉案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事实,判决解除合同理由充分,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5)伊州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因润鑫公司环评手续未经报批,涉案工程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涉案工程暂停施工。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润鑫公司仍未取得相关环评和项目审批手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故对中矿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发包人资金链断裂,濒临破产等情形,承包人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建设施工合同解除的有效方式
(一)合同解除的法定形式要求
当事人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否则难以获得司法机构支持。
案例:中国贸促会于2020年1月30日发布通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企业可向其申请办理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并于2月2日通过认证平台向浙江湖州某汽车制造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
(二)合同解除的法定程序要求
1、协议解除,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最好签订书面协议。。
2、单方解除,通知送达,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通知,越早越好,避免给对方造成扩大损失,最好是书面通知,必要时可通过公证送达。
3、通过提起法律程序,由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确认
4、合同解除的异议期是三个月,超过异议期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即合同解除的法定或约定条件成就时,一方可以以通知送达的方式解除。如果双方就合同是否解除存在异议,诉诸法院,那么法院会查明该合同是否解除。
《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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