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与方式

  •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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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律师:
一、关于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符合一定条件时,一方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条款的有效性是有前提的:一是合同有效和不被撤销;二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以下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两条约定解除条款,可参考: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关于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当事人才具有解除权。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我们认为,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可以构成不可抗力,当事人双方据此可以解除合同,但并非所有合同都可以据此解除,须具备以下条件:
1.1 本次疫情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
如果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由于当事人双方充分认识到疫情的风险,进行了预判,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司法判例:(2018)浙04民终2840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景鑫公司主张前述情形属于不可抗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首先,本案情形不满足“不能预见”的要件。预见性取决于预见能力,景鑫公司作为一家主要从事塑料袋生产的当地企业,如其所称,购买涉案厂房目的是为了扩大经营,更应对项目能否准入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而涉案转让协议书签订于2017年5月,但当地政府关于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于2016年6月已经颁布,景鑫公司与嘉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的对话亦表明项目必须经过联审这一制度早几年已经施行。因此在签订涉案协议前景鑫公司对后果是具有可预见性的。
1.2 疫情必须是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障碍,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疫情等不可抗力并不会给施工造成影响,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司法判例:(2019)陕民终514号案,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017年7月26日子洲县发生特大暴雨,属法律规定中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发生,并不必然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债务人不可能履行其尚未履行的债务,债权人不可能实现自己尚未实现的任何权利时,当事人才有权利解除合同。而工程建设相较于其他合同,其指向的标的物多为不动产,一般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以及较高的经济价值。具体到本案,虽然案涉暴雨所导致的洪水对工程施工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并未造成案涉工程损毁灭失等情形,其仍然具备继续施工的条件,而蜀丰公司主张因洪水导致其设备及材料损毁,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蜀丰公司所主张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1.3 疫情必须是造成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如合同只是部分不能履行,尚不足以构成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就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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