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主体资格纠纷的11条裁判规则及其适用

  •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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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指的是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承包人,不限于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规则适用 |
 

为保护农民工利益,法律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特别是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选择直接起诉发包人,或者将发包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一并起诉,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导实际施工人收集相应的证据,特别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证据。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对实际施工人来说更有保障,如有切实的证据能够证明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律师在制定诉讼策略时应首先考虑直接起诉发包人。另外,从发包人的角度来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要求承包人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在支付工程款时优先考虑农民工的利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及时跟承包人结算,及时支付进度款,以防被实际施工人起诉。律师在给发包人做法律顾问或项目律师时应给发包人必要的指导,指导发包人认真履行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并保留相关证据。
 


 
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 规则适用 |
 

挂靠人是不是实际施工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挂靠人在一般情况下不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但如果被挂靠人未履行施工义务,只是名义上的施工合同主体,挂靠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挂靠人在此前提下对发包人享有债权请求权,有权直接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在挂靠类案件中,除了合同是否有效产生争议外,主体资格问题也会产生很大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的此类案例明确了实际履行合同的挂靠人可以直接行使诉权,有助于消除此类争议,更好地保护挂靠人的权益。在工程款的催要过程中,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往往会产生矛盾,被挂靠人不予配合甚至不予出具诉讼手续的事情时有发生,这就使工程款的诉讼很难启动。当挂靠人直接享有诉权时,就会打破这种僵局。在符合起诉条件时,律师要及时建议挂靠人直接起诉发包人。
 


 
合同履行过程中,案涉工程均以被挂靠人名义进行施工以及核对工程量,应认定被挂靠人与发包人系适格诉讼主体。

 
| 规则适用 |
 

在涉及挂靠的诉讼案件中,要依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确定适格的诉讼主体。适格的诉讼主体可以是挂靠人,也可以是被挂靠人。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一定要准确确定诉讼主体,否则有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在挂靠案件中,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等是认定实际施工人成为适格诉讼主体的条件。

 
| 规则适用 |
 

判断当事人是否为适格主体时应依据《民事诉讼法》,而不是依据其他法律。其他法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及判断当事人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依据,但在判决当事人是否有原告资格时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四个条件来判断。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具有原告资格,否则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在确定原告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时,应进行实体审理,不能以仅存在挂靠关系就简单否定挂靠人享有的工程价款请求权。在进行实体审理时应考虑合同相对人是否出于善意,如出于善意,则合同相对人和被挂靠人为施工合同直接约束的主体;否则,合同相对人和挂靠人只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相对人是否出于善意决定了施工合同的性质及挂靠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投资协议与施工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政府作为投资方对发包人工程款不承担支付责任。

 
| 规则适用 |
 

BT投资协议与施工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政府并非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是工程款的支付主体。因此,即使项目已经满足回购条件,也不能认定政府方对发包人的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突破合同相对性只是一个例外,而非常规。依据合同的相对性,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只能向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主张,而不能向投资合同的当事人主张。依据本条裁判规则确定适格的诉讼主体,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约束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对案外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 规则适用 |
 

当事人是否适格必须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跟本案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该当事人不应参与本案诉讼。因此,当事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要有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否则不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股东享有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是公司注销之后权利义务的法定继受主体。

 
| 规则适用 |
 

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经招投标程序确定的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是公司注销之后权利义务的法定继受主体。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不仅违背相关法律规定,还应承担转让不能的法律风险。当事人签订中标合同基于对相对方的信赖,而转让中标项目破坏了这种信赖,即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法律亦不允许,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亦不支持这种转让。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销后其股东成为适格的诉讼主体。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公司注销前应处理好相应的债权债务;没有处理完毕的,要落实好债权债务的承继人,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依据本裁判规则,在公司注销时,要依法妥善处理好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在产生诉讼时能够确定适格的诉讼主体。
 


 
债权受让人享有与原债权人相同的权利义务,对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 规则适用 |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转让自己的债权。主债权转让时,附着于主债权上的其他权利比如抵押权等可以一并转让。债权受让人享有与原债权人相同的权利义务,对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是适格的诉讼主体。由此可见,债权受让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在承包人与第三人有债权债务关系或不便于诉讼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转让自己的债权,让债权受让人启动诉讼程序,可能收到更好的效果。律师要指导当事人合法地转移自己的债权,并提醒当事人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另外,从发包人的角度出发,要预防承包人及其他适格主体债权转让带来的法律风险。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的债权不得转让。依据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的原则,当事人放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破产申请前提起诉讼至破产申请后该诉讼尚未审结的,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 规则适用 |
 

在破产申请前提起诉讼至破产申请后该诉讼尚未审结的,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但《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破产申请前起诉持续到破产申请后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明确。
 


 
建设工程案件中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要有合同约定或法律依据。

 
| 规则适用 |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有时涉及第三人的担保责任问题。第三人是否应该承担担保责任,应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双方担保条款或担保合同的约定,即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要有合同约定或法律依据,否则不能要求当事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想让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条款及具体内容,或者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后诉与前诉同属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后诉涉及的案件事实在前诉中并未审理,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 规则适用 |
 

“一事不再理”原则中的“一事”应为相同当事人、同一案件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同一案件事实,指当事人起诉所涉案件事实关系在前诉与后诉一致;同一诉讼标的则指原告前后两次起诉基于一致的请求权基础。由此,相同当事人、同一案件事实、同一标的,要求前后两诉所涉法律关系在主体、内容与客体上一致,而这三者的一致本质上要求前后两诉处理的法律关系一致。如果三者本质上不一致的,则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有时会涉及重复诉讼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亦不例外。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诉讼请求内容较多,往往在诉讼中会有遗漏诉求或法院明确不予在本案中解决的诉求,从而引发当事人的二次诉讼。在二次诉讼中,尽管案件双方当事人相同,但案件事实和诉讼标的并不相同的,不能认为是重复诉讼。对于此种诉讼不会因“一事不再理”原则而驳回当事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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