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要点全解

  •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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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1)对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
(2)2004第14号《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五种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因此,对于承包主体的资质审查可以防止合同最终效力问题。实务操作中,让律师修改施工合同时,合同双方在前期大多经过了相互摸底阶段,但仍需要从具体合同特点角度予以分析。
2、注意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
整体比较简洁;注明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
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火栓工程、消防喷淋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包括智能化系统预埋管、盒、箱壳部分)等等。
3、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
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1)一般标明: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
(2)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开工令等证实);
(3)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4、注意审查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
首先需标注:在前者优先;
其次,对于有补充协议的,要注明与合同正文效力一致。
5、注意审查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
对于可能引起工期顺延、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重大变更的工程师指令,可以约定需要经过发包人或承包人认可后生效。
一、明确工程师授权范围;
二、对于超越工程师授权范围的,由发包方确认。
6、注意审查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
一般约定由承包方承担,但为保护承包方利益时,可以约定一个兜底条款,如:因为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由发包方承担一切损失。
7、 注意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
一、 工期顺延的原因,除规定不可抗力外,对于因工程内容变更、工期增加、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政府指令(停水停电)、地下物等因素造成的工期顺延,约定标准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工期顺延的依据;
二、 工期顺延的程序性约定:承包方在一定时间内,书面报发包方认可、监理认可。可以增加“视为”条款。(视为条款:发包方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8、注意约定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程序
(1)程序:“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防水及室外装修等重要部位的施工先做样板,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
(2)通用条款内有具体约定,也可在合同中明确“正负零、封顶”等主要节点的验收要求。
9、注意审查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一般有三种方式: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注意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如:
“钢材价格的市场变化(8%)”
注意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如: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包含全部工程量内容,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没有列入单价或总价款中的工程,发包人都没有增加支付的义务,并认为该项目已包含在总承包价款中。本工程竣工结算时,只计算变更部分和材料价差调整部分,不再对报价书、标底价及中标价进行重新核对。)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招标范围以内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定额计价,税前总价下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由总监、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共同认可,施工期间工程变更或签证调整单项 元以内不予计取, 元以上单项的变更或签证于竣工决算时调整,签证、变更的工程量按专项条款所规定的相应下浮率下浮。
10、注意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方式:节点形象进度,按比例;工程量,按比例。
(2)按照节点付款的约定,承发包双方会根据合同特点加以约定。律师审查的是综合工程进度和款项支付的配套,前期垫资比例垫资压力、工程过程中的资金投入的持续和科学等。
11、注意审查关于工程变更的约定
未经过规划的批准、设计的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承包方原则不作变更;但实务上需做变更。
确认流程:由于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或工作内容增减的,变更发生后 日内,承包人须向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工程师审批通过书面报告后报发包人核准,书面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有效签证,在工程结算时支付。
承包人逾期不报,视为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加。设计变更必须提供由发包人发出的或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经发包人审批后发出的工程变更通知书,否则不视为设计变更。施工期间变更调整单项 元以内不予计取, 元以上单项的变更于竣工决算时调整。
12、注意审查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的约定
此阶段的程序设置:
(1)验收过程;(四主体加质检站)
(2)工程交付;
(3)资料交付;(视为条款、移交资料明细)
(4)竣工结算。(时间、视为条款)
重点是关于验收的主体资格、质量不合格情况下的整改措施和责任承担、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注意作为承包方不要忘记增加:结算文件提交后,在约定时间内发包方不予以审计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
13、在对于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约定的审查过程中的注意点
(1)对于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具体内涵加以明确:何种情况下扣除、保函生效失效时间、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及利息约定;
(2)对于工期拖延的罚则:扣保证金、违约金及抵工程款、总价款的违约金。
(3)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罚则: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违约金:可与延期通比例的约定。
(4)对于优先受偿权的约定;
(5)对于工程及资料交付的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结算发生的任何异议,应当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但是无论是否发生或者争议责任如何,都不能成为承包人行使工程移交、工程验收、配合工程备案以及移交工程资料的抗辩理由。上述争议被确认属于发包人过错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留置权)
(6)对于质量争议的约定:质量问题认定的中间机构设置和认定。证明责任的承担和程序。可约定第三方:区所在地的质量部门。
(7)对于质保金的约定:质保期的长短,质保金返还的方式和利息支付问题。
(8)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和处罚方式的约定。
(9)关于工程违法转分包、挂靠的约定:主要是罚则。工程不允许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除比照本协议质量、工期相应处罚条款承担全部责任外,应当承担工程总标价10%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由于解除合同迫使发包人重新招标引起的房屋销售信誉受损带来的直接、间接经济、名誉赔偿责任。但本协议约定发包人分包的除外。
(10)对于工程保修责任的认定:承包方不保修情况下的处理和费用承担。
14、关于合同生效时间、地点效力的约定审查
签字盖章时、履约保证金交纳时(附生效条件)等;合同签订地、项目所在地。
15、关于争议解决途径、地点的约定审查
诉讼和仲裁的选择;
工程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承包方或发包方所在地、第三方。
16、其他注意点
(1)质量约定:合格、市优、省优、国优。
(2)材料:甲供、乙供;与约定品牌不符合的认定与罚则。
(3)保险:工程一切险;甲乙双方的人身险。
(4)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承诺。
(5)关于公章使用和款项支付:
① 项目部公章:设定权限;
② 款项:转账、一个帐户。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目  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二、合同工期
三、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七、承诺
八、词语含义
九、签订时间
十、签订地点
十一、补充协议
十二、合同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2语言文字
1.3法律
1.4 标准和规范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8严禁贿赂
1.9化石、文物
1.10交通运输
1.11知识产权
1.12保密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2.2 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2.6 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2 项目经理
3.3 承包人人员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3.5 分包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3.7 履约担保
3.8 联合体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4.2监理人员
4.3监理人的指示
4.4 商定或确定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2质量保证措施
5.3 隐蔽工程检查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5 质量争议检测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2 职业健康
6.3 环境保护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2 施工进度计划
7.3 开工
7.4测量放线
7.5工期延误
7.6 不利物质条件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8 暂停施工
7.9 提前竣工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6 样品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2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4 现场工艺试验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10.2 变更权
10.3变更程序
10.4变更估价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10.7 暂估价
10.8 暂列金额
10.9 计日工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3 计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5 支付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2竣工验收
13.3工程试车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5 施工期运行
13.6 竣工退场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3 甩项竣工协议
14.4 最终结清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15.2 缺陷责任期
15.3 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2 承包人违约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18.2 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18.4 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7 通知义务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20.2调解
20.3争议评审
20.4仲裁或诉讼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2. 发包人
3. 承包人
4. 监理人
5. 工程质量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7. 工期和进度
8. 材料与设备
9. 试验与检验
10. 变更
11. 价格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4. 竣工结算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6. 违约
17. 不可抗力
18. 保险
20. 争议解决
附件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  
承包人(全称):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
2.工程地点:      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       。
5.工程内容:      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
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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