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人为自然人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 2021-08-16
  • 850
一、基本案情
2015年4月1日原告(自然人)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该项目中的两栋楼的公共部位走道的不锈钢栏杆的制作与安装、部分配电房的钢结构楼梯的制作与安装等工程分包给原告。合同约定案涉项目中各项工程采用固定单价方式计算总价,并约定了劳动报酬支付的时间节点。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内容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新增了6项。此外,由于耗材增加,合同中约定的配电房钢结构楼梯的价格由30000元/部变更为了33000元/部。
原告在完成上述全部施工后将工程移交被告。2016年1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工作量明细》和《结算单》就上述事实进行了确认,并明确结算价为30余万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已支付工程款为29万,剩余7万余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至今未付。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 》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
将建筑工业企业资质中的施工资质的资质类别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四类,并将“钢结构专业工程承包”并入到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当中,分为“甲、乙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三、结论
由上述规定可知,分包人应当是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本案中分包合同的工程范围包括对不锈钢栏杆、配电房的钢结构楼梯、地下室集水井盖钢板等的制作与安装(包工包料),分包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被告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无任何专业承包资质的自然人,属于违法分包,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上海工程律师
 

相关内容

联系方式

微信:gaojunlaw

邮箱:gaojunlaw@126.com

咨询热线:13817668278

地址:上海陆家嘴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9层

Copyright 2020 上海建筑工程律师 沪ICP备07505383号-15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